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9)

时间:2025-07-05

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房屋保修期按出卖人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执行,但该《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不得短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保修期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

该房屋在保修期内因质量问题造成买受人经济损失的,出卖人应赔偿买受人的实际损失,并且支付买受人已付房款 %的违约金。

第十六条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_______使用,买受人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否则,违约者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责任。

第十七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预告登记和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买卖双方应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预告登记。

出卖人应在对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日内,将该幢商品房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申请办理初始登记。取得栋产权证后 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预告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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