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6)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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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十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___ _ _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2). 。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及违约责任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买受人应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 天内对该房屋进行验收并与出卖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出卖人原因,如未按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 日,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 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 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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