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8)

时间:2025-07-05

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该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第十条所确定的交房期限):

1. ;

2. ;

3. ;

4.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使用条件或与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不符,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书面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买受人已付房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2、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应按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并采取补救措施于 日内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3、其他解决方式 。

第十四条 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买受人有权拒绝出卖人的交付行为,且出卖人应按前述规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并按约定标准在 内完成整改。

第十五条 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出卖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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