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10)
时间:2025-07-05
时间:2025-07-05
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 。 如因买受人的原因,出卖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预告登记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1.出卖人收回房屋,出卖人提出收回房屋要求之日起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含同期银行利息)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2.出卖人不收回房屋,买受人按已付房价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3. 。 本合同预售登记后,如发生协议解除本合同的事实时,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天内双方持解除合同的书面文件到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出卖人已选聘 物业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出卖人与买受人已签订了物业公约。见附件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有权更换。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当事人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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