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7)
时间:202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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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双方同意按 方式处理:
1、出卖人按逾期每天 元向买受人收取房屋管理费,该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 。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出卖人承诺按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该商品房项目,不擅自变更建筑设计。出卖人确需变更且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1) 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2) 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平面布局;
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第十三条 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包括在销售过程中,其销售广告和销售人员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设施所作的明确具体的说明和允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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