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24-10-30
发布时间:2024-10-30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2010年最新颁布)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七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总则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总政治部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各级委员会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党的基层委员会 党的支部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纪律检查机关 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和政治指导员 政治委员 政治教导员 政治指导员 军区级以下单位政治机关 军区级单位政治部 军、师级单位政治部 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
第五节 院校、科研(试验)单位和医院政治部(处)
第六节 驻香港部队、驻澳门部队政治部
第七节 政治部(处)主任、政治机关干部和政治协
理员
第八章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九章 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委员会
第一节 军人代表会议
第二节 军人委员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用马克思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
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历史使命是,为党巩固执
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证,为维护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提供坚强安全保障,为维护国家利益提供有力战略支撑,为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胡锦涛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把科学发展观作为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贯彻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落实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发扬听党指挥、服务人民、英勇善战的优良传统,加快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加强军事斗争准备,提高以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为核心的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
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
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使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
生命线。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
务是:服务于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确保我军始终成为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军队,确保国防和军队建设科学发展,确保有效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
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简称团级以上单位)设立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支部。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领导军队的根本制度。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
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党的地方委员会双重领导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是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和其他相当等级单位,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或者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设立政治委员,营设立政
治教导员,连设立政治指导员;其他相当等级单位政治干部的设立,由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授权的单位决定;预备役部队师、旅、团和其他相当等级单位同时设立第一政治委员,第一政治委员由同级或者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兼任,其中与预备役部队师、旅、团相当等级单位的第一政治委员,可以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党组成员兼任。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旅以上部队设立政治
部,团设立政治处;其他相当等级单位政治机关的设立,由中央军委或者中央军委授权的单位决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
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
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官兵、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坚持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坚持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是实
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
的优良作风。坚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坚持把政治工作渗透到各项建设和任务中去,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与完善政策和法规制度结合起来、把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结合起来开展工作,增强政治工作的科学性。坚持紧贴时代发展、紧贴使命任务、紧贴官兵实际,探索和把握新形势下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改进和创新政治工作,增强时代感和主动性、针对性、实效性。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
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职能、使命和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确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围绕强化官兵精神支柱,培育“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优良传统教育和党史、军史教育,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进行军队历史使命、理想信念、战斗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进行法制、纪律、形势政策教育。
(二)党组织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以能力
建设和先进性建设为主线,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
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组织党员干部重点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努力掌握和运用一切科学的新思想、新知识、新经验。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生活。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为基础,按照规定实行党务公开,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三)干部队伍建设。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全面落实干部队伍
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完善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和任用机制,调整配备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培养造就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建立和完善干部工作政策和法规制度,做好干部的经常性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
(四)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
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发挥共青团的党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习成才、全面发展。
(五)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军人代表大会、军人代表会议、
军人大会、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实现和维护官兵民主权利,发挥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纪律检查和监察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
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开展巡视工作。检查监督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和廉洁自律的情况。检查部队执行法律、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中的问题,受理有关检举、控告和申诉。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反腐倡廉教育和军纪教育,检查处理违纪案件。
(七)政法工作。贯彻执行党领导政法工作的各项制度,建立
健全政法工作领导体系、政策和法规制度,组织协调保卫、军事审判、军事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统筹抓好预防犯罪、隐蔽斗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法律战和法律监督等工作,发挥政法工作在加强部队全面建设、巩固和提高战斗力中的重要作用。
(八)保卫工作。建立健全保卫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度,做
好预防犯罪工作。开展隐蔽斗争工作,防范和打击敌对势力的渗透、心战、策反、窃密等破坏活动。做好安全警卫工作。依法开展刑事侦查和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做好军事监狱和看守所工作。组织部队参加平安创建活动。
(九)军事审判、军事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依法代表国家在
军队中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组织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军队的实施。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防利益和军队、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为部队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战工作。
(十) 军事宣传工作。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
传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重大决策,宣传军队建设的重大成就和先进典型。宣传部队全面建设的经验成果。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军队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和出版工作的管理。开展舆论战工作。开展军事对外宣传,提升军队软实力。
(十一) 科学文化教育。建立和完善学习制度,组织部队学习
现代军事科技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鼓励和支持官兵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发展远程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官兵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建设学习型军营,培育知识型军人,培养既能保卫祖国又能建设祖国的人才。
(十二)文化体育工作。建设先进军营文化。建设服务部队的
文化体育队伍,发展军事文化体育事业。改善文化装备、器材和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十三)群众工作。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
纪律,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协同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动员部队支援地方经济社会建设、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十四)联络工作。进行瓦解敌军、联络友军工作。开展对台
有关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敌军和民族分裂势力情况。开展心理战工作。
(十五)军人褒奖、福利和抚恤优待。建立健全军人褒奖、福
利政策和法规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军人实施褒扬奖励。督促检查军人福利待遇的落实。会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抚恤优待政策和法规制度,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残疾军人进行抚恤,对军人及其家属实施优待。
(十六)经常性思想工作。针对官兵的思想问题,及时进行教
育,发挥部队、社会、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群众性思想互助活动。注重人文关怀,搞好心理服务工作。
(十七)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贯彻军事训练的方针、原则,
保证军事训练的正确方向。适应机械化条件下军事训练向信息化条件下军事训练转变,做好使命课题训练、联合训练、战略战役首长机关训练、基础训练中的政治工作。进行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教育,引导官兵从实战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激发部队练兵热情,培育部队的战斗精神和优良作风。做好军事演习中政治工作。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教育训练。开展战时政治工作研究演练,制定和完善战时政治工作预案。
(十八)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适应应对多种安全威胁、完成
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要求,进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我军战斗队、工作队、宣传队作用。进行后勤保障、装备保障、科学研究、科学试验、院校教学以及国防施工、战备执勤中的政治工作。 (十九)战时政治工作。加强党委对作战的统一领导,保证中
共中央、中央军委的战略意图和作战方针以及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进行作战动员和战场鼓动。建立健全参战部队党、团
组织,调整补充干部。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立功创模活动。进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开展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开展军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参战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战区群众工作。维护战时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好伤员、留守人员和参战官兵亲属的工作。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二十)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
加强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战备执勤以及处置突发事件行动、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和兵役政治工作。加强预备役部队军官、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二十一)政治工作研究。研究军队政治工作的历史、现状和
发展趋势,研究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全面履行新世纪新阶段我军历史使命对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以及建设信息化军队、打赢信息化战争中开展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政治工作的方法手段,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制度,为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咨询。
第三章 总政治部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
治工作机关,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总政治部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总政治部主任主持总政治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对全
军政治工作的领导。
总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总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保
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军队的贯彻执行;领导全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官兵;调查研究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制定军队政治工作方针和政策制度,拟制政治工作法规;部署、检查和指导全军政治工作,及时向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全军的组织工作。制定军队党组织建设的政策制度,
指导全军党组织建设;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代表的工作;组织领导全军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军党务工作和政治统计;会同并协调其他总部指导军队基层建设;领导全军民主制度建设,指导开展党内民主和军队内部的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领导全军开展群众性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全军奖励、抚恤优待和婚姻工作;负责政治工作条例的拟制、修订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领导全军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负责军队有关社团组织事务。
(三)领导全军的干部工作。制定全军干部工作的政策制度和
干部队伍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军队人才战略工程;负责考评军级以上
领导班子和正师职以上领导干部,管理干部的任免、计划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士兵提干和毕业学员分配工作,负责依托国民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和选派军队干部出国留学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指导预备役军官和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全军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军干部综合信息系统数据管理和档案管理工作。
(四)领导全军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军思想政治教育和宣
传工作的规划以及大纲,指导全军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及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工作,编审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基本教材;领导全军政治理论研究和理论队伍建设;指导全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军开展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工作;指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工作和心理服务工作;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全军科学文化学习;领导和管理全军新闻宣传、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网络,组织协调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和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和管理军事对外宣传工作。
(五)领导全军的政法工作。制定军队政法工作政策和法规制
度;分析政法工作形势,协调解决政法工作中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全军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和对重大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指导政法部门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指导全军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建设。
(六)领导全军的保卫工作。制定军队保卫工作的政策制度;
指导部队参加平安创建活动;指导全军安全警卫工作;领导全军隐蔽斗争工作;指导和协调对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以及其他反动势力的分裂、破坏、渗透活动的防范和处理工作;领导全军刑事侦查和刑事科学技术工作;领导全军军事监狱和看守所工作。
(七)会同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
作,领导监察工作。制定军队党内监督和案件检查、审理的政策制度;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指导全军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犯党纪的重要案件。制定监察工作政策制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检查和处理违犯军纪的重要案件。
(八)领导全军的文化体育工作。制定军队文化工作的政策制
度和文化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全军文化体育活动和文化体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军文艺创作、演出、评论、和理论研究,开展体育竞赛;指导全军文化读物、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和播映工作;指导全军文化装备、器材、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九)领导全军的群众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军政、
军民关系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军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参加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开展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检查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会同有关总部指导全军支援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十)领导全军的联络工作。制定全军联络工作的政策制度;
调查研究外军和民族分裂势力情况,开展对台有关工作;指导全军瓦解敌军工作,指导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对外军的宣传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有关联络工作;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武装冲突法的普及工作;负责军队的侨务工作。
(十一)指导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拟制军事审判工作的法规;
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民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者指定审判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队、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
(十二)指导全军的军事检察工作。拟制军事检察工作的法规;
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指导全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十三)领导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
的有关规定;掌握全军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的情况,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宣传表彰全军在军事训练中涌现的爱军精武标兵和改革创新先进典型。
(十四)领导执行任务中的政治工作。指导开展后勤保障、装
备保障、科学研究、科学实验、院校教学以及国防施工、战备执勤中的政治工作;依据多样化军事任务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有关政治工作的规定;了解掌握遂行非战争军事行动中政治工作情况,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表彰重大典型。
(十五)领导战时政治工作。下达战时政治工作指示;指导部
队进行作战动员;建立健全参战部队党、团组织,指导党委实施对作战的统一领导;及时调整补充干部;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部署战时安全保卫工作,防范敌人渗透、策反、破坏;会同有关总部组织实施战时军事新闻管制;会同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参战支前,做好抚恤优待和烈士褒扬工作;拟制战时奖励和惩处规定;指导部队执行投诚人员和俘虏人员、被俘人员政策和法规制度。
(十六)领导全军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工作。拟制有
关政策和法规制度;会同其他总部指导部队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教育训练,组织指导战法研究演练,加强人才队伍、专业力量和装备建设;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根据统一的作战意图和部署,会同其他总部组织实施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
(十七)领导全军院校政治工作。制定院校政治工作的政策制
度;指导院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指导院校做好教员选拔、培养、使用和交流工作;完善院校政治理论课教材体系,指导院校提高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领导全军政治院校建设。
(十八)领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政策制度;指导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战备执勤以及处置突发事件行动、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军官;领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战时政治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指导兵役、学生军训中的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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