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奖惩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10-12
发布时间:2024-10-12
民办培训学校奖惩管理制度
艺术培训学校员工奖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强化员工遵纪守法和自我约束的意识,增强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保障公司各项制度的执行,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员工。
3.主管部门
本制度管理部门为教务处。
4. 奖励
4.1对员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升迁或晋级、通令嘉奖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和荣誉证书或奖状。
4.2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予奖励:
(1)在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的同时,注重教学方面的创新,学员考取率达98%以上。
(2)在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中有功,使学校财产和职工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在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方面事迹突出的。
(4)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5. 处罚
5.1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留用察看、撤职、开除。对员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同时,可以附加扣发1~3个月的绩效奖金;降级,在降级的同时,扣发4个月绩效奖金。凡受公司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间只发给试用期工资;对员工的行政处理:辞退(解除合同)、开除。
5.2行为规范处罚
(1)保持衣冠干净整齐,胸牌佩戴应符合公司规范要求,禁止赤膊、赤脚、穿拖鞋、背心等现象,违者每次罚款5元。未经领导批准的,私自调班的,不服从管理、调配,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无理顶撞的,罚款3元。
(2)1、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罚款2元;30分钟到1小时,罚款5元;1到4小时,记为矿工。不执行请、销假规定,罚款2元。
(3)未经领导批准的,私自调班的,不服从管理、调配,违反内部管理规定的,无理顶撞的,罚款3元。
(4)严禁在工作场所内大声喧哗、使用污言秽语或追逐嘻闹,讲话声量以不影响他人工作为标准,违者罚款10元。
民办培训学校奖惩管理制度
(5)下班离开时应关闭电脑、空调、电灯等用电设备设施,关锁好门窗。发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每次罚款5元。
(6)工作时间内玩电脑游戏、看电影、看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每次罚款5元,连续三次校内通报批评。
(7)爱护公司财物,勤俭节约,杜绝各种浪费。动用学校财物从事私活加工,按材料加工费的5~10倍予以罚款,造成损失照价赔偿。
(8)严禁盗窃学校财物,一经发现,除按价赔偿外,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9)严禁在公司内打架斗殴,一经发现解除劳动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尽忠职守,严守公司秘密,严禁擅自复制、查阅及泄露学校文件及资料,不得携带机密资料外出,一旦发现,作内部下岗处理,罚款100~300元,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力。
(11)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声誉和形象的行为,违者罚款50元,造成恶劣影响的另行处理。
(12)准时出席各类会议,迟到5分钟以内,普通员工罚款5元,中层干部罚款10元,高层领导罚款30元,5分钟以上翻倍,无故缺席会议罚款20元;三次以上无故缺席者,罚款100元,若有事需提前10分钟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否则视为缺席。
(13)严禁擅自撕毁和更改公司各种告示、通知及现场各种张贴文件、图画等,违者罚款10元,并负责赔偿损失。
(14)公司下发的各种文件、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并按公司规定上交归档,若造成遗失、外流者,根据情节严重罚款10~30元。
5.3 教师管理处罚
(1)上班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和交接班工作。
(2)现场吸烟,处罚当事人5元/次。
(3)不服从领导调配,直接领导有权责令停职检查(停职期间不发工资);无理取闹、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上岗前不允许汹酒,一经发现,直接领导有权不准其上岗,停工时间作事假处理并罚款20元。
(5)故意损坏工具、公物,照价赔偿,并罚款10元,取消1-3个月绩效奖金;遗失工具、公物的,照价赔偿,影响生产和工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5.4 安全、保卫管理处罚
民办培训学校奖惩管理制度
(1)各级领导和安全负责人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和腐蚀物品、消防器材,进行分类放置,专人严格保管,消防器材点检按安全检查、按保安部门规定执行。凡因管理不善、督查不严或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的,对责任者罚款1000元,取消3个月的绩效考核工资和年度奖金;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工资降级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惩处。
(2)严禁酒后上班,违者罚款10元,造成损失的另行赔偿损失。
(3)擅自移动、挪用、损坏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罚款10元。
(4)员工在公司内外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传播淫秽物品、参与邪教、进行迷信、流氓活动及吸毒的,从严从重处理,罚款50-100元,取消3个月的绩效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公司察看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5.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以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将本校物资私自赠与他人或偷窃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
(2)故意损坏学校财产,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
(3)安全事故直接责任,损失在1000-10000元之间者。
(4)打击、报复及变相打击报复管理人员,情节较轻的。
(5)营私舞弊,损公肥私,有贪污受贿行为情节较轻者。
(6)受个人利益驱使,造成学校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者。
(7)破坏学校正常工作秩序,扰乱社会治安,有损学校形象者。
(8)未经许可兼任其他企业职务者。
(9)篡改发票,损公肥私者。
(10)借本校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损害学校名誉情节较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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