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生产---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4)

时间:2026-01-15

动物标识编码。

1.4.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毁、收购、运输、屠宰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

的畜禽。

1.5 动物标识

我国建立了动物标识信息管理系统中央数据库和省级动物标识信息管理系

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动物养殖相关信息的录入、上

传和更新相关工作,成为动物标识管理的重要平台和技术支撑。动物标识的实施,

将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追溯。

充分考虑我国社会经济条件及畜牧业发展现状,结合标识技术的发展现状和

未来前景,可采用分阶段实施策略。

第一阶段,视读与电子识读兼容的塑料耳标技术。目前,我国可选择使用结

合二维码耳标作为动物的标识物。

第二阶段,应用无线电子射频(RFID)技术的电子耳标技术,数码信息可以

通过电子视读器较远地进行接收,从而实现动物身份及动物移动信息的快速查询

和存储,保证动物的可追溯性。

第三阶段,生物标识,如DNA、指纹图谱、视网膜成像等天然标记,将动物

个体特异图谱与数据库比对,即可得知动物身份。

2 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把可追溯定义为“通过登记的识别码,能够追溯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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