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探讨研究报告(8)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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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破产撤销权的行使

破产撤销权属于民法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延伸适用,因此其行使也应遵循民法撤销权的行使方式,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一)破产撤销权诉讼中的当事人

破产撤销权与民法上的撤销权一样,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因此该权利应归属债权人。但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的财产与债务人分离,破产管理人,在我国为清算组,实际占有、管理破产财产,清算组基于法律规定执行公务,既代表债务人,也代表债权人的利益,其职责在于使破产财产保持完整,并保证债权人公平的得到清偿,因此清算组有权作为原告提其撤销权诉讼。但由于清算组处于一种相对超脱的地位,其在破产程序中并没有利益,有可能怠于行使撤销权,而债权人是撤销权诉讼的直接受益者,因此也应当适当的赋予债权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使撤销权的归属主体与行使主体一致。即在清算组怠于行使撤销权时,债权人可以建议清算组行使,如清算组不采纳,债权人可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至于撤销权诉讼中,谁为对方当事人,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清算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债务人不能作被告,以受益人或相对人为被告。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以债务人和相对人或受益人为共同被告。

(二)破产撤销权诉讼的管辖

对于一般的可撤销行为提起的撤销权诉讼,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由审理破产案件的合议庭审理。但撤销执法行为则要采取不同的程序。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是国家意志在具体案件中的体现,具有既判力和约束力,非经正当程序不可撤销,而调解书则是国家司法秩序在私人关系中的实现,其法律效力也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判定,因此对于执法行为的撤销应向作出判决、调解书或强制执行的法院提起申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

(三)破产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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