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探讨研究报告(4)

时间:202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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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被否认,因此美国破产法又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英国和德XX取肯定的态度,在认定行为的可撤销性时,如是无偿行为,毋须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恶意,但对于有偿行为,则要求举证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恶意。

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在对可撤销行为进行规定时,未将当事人的主观态度考虑在内。可撤销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我国民法理论上一般不将侵权人的主观恶意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但可撤销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其是为其他民商法认同的合法行为,只是因债务人经济状况恶化走向了破产,使得这些合法的行为失去了正当基础。因此在认定行为能否撤销时,当事人的主观态度应适当加以考虑。在债务人为无偿行为的情况下,相对人未支付对价,在行为被撤销时,对其利益影响不大,故对当事人主观态度可不予考虑。而对于有偿行为,因合同自由原则意味着当事人可自由确定交易的价值,当事人以某种价格或基础进行交易一般具有其合理性,因此在否认债务人有偿行为的效力时,应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只有在当事人主观上有损害第三人(即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利益的恶意的情况下,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才失去了正当性。另外,我国民法规定的撤销权的适用X围也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此种情形不需考虑债务人的主观态度,因债务人无偿减少其财产的行为表明了自己的恶意。另一种是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受让人明知该情况的。这种行为是有偿行为,法律就要求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态度。而破产法上的撤销权是民法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的拓展和延伸,其设置不能和民法撤销权完全背离。再者,鉴于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涉及相对人的利益,在对可撤销行为进行适当扩X时,应顾及受一般民商法调整的利益的正当性和交易的安全性,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免滥用破产撤销权,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确认债务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有偿行为可否撤销时,应有限地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恶意。

二、可撤销行为的类型

由于法律术语一定程度的专业性和晦涩,加以普通人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如果法律上仅规定构成一个行为的抽象条件,而没有具体的例证,其可操作性显然就比较差,不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有效地指导,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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