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简答题(1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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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宪法简答题
首先是公民权利受到侵害。
(3)要保障宪法的充分实施,就必须对违宪行为进行处理,因此违宪审查是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形式。违宪审查作为宪法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使宪法也如民法、刑法一样具有可操作性。它通过确定与宪法相抵触或与其精神相违背的法律无效,从而保证普通法律规范与宪法的一致性,使宪法的权威得到制度上的保证。
(4)人权是宪政的目的。宪法至上确保人权的不可侵犯性,政府守法将权力对权利的侵犯降到最低限度,违宪审查则使人权侵犯能得到及时合理的救济,从而最终实现保障人权的宪政目的。
2. 培养全民族的宪政精神,加强宪政制度建设。宪政精神是一个民族尊重宪法、实施民主政治的风气和习惯。宪政精神的建立是一个长期形成和培养的过程。铸造全民族的宪政精神是宪法文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1) 要长期进行宪法宣传教育,使公民形成遵守宪法和尊重宪法的观念,尤其是各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应带头遵守宪法。因此,可以通过建立必要的制度和开展一定形式的活动来保证宣传宪法,如建立宪法节制度;建立国家公职人员效忠宪法和国家的就职宣誓制度;把宪法模型放置在重要场所,使公民能经常看到;开办本国宪政运动历史博物馆等多种形式。
(2)为保证宪法的权威性,应对宪法中过时的内容进行及时修改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变更。宪法应当具有纲领性,应对未来的发展起到前瞻性作用。当社会转型时期的宪法落后于现实时,应当及时修改,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权威性。
第十章/同步练习/简答题
1.简述宪政与人权的关系。
答: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在社会中应该享有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权利的总称。人权具有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对公民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每一个国家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也是对公民基本权利选择范围不断扩大、层次不断加深的过程。由于宪政是动态的宪法,因此,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实践,人权的保障就只能停留于宪法条文的静态之中,而不可能表现在公民的实际享有之中。如果说宪法是应有人权向法定人权转化的关键,那么宪政就是法定人权向实有人权转化的关键。
2.简述宪政与法治的关系。
答: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它包含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到动态的运行过程。法治强调国家受宪法和法律的限制,政府权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依宪法和法律指示的轨道有效地运行。法治的集中表现是法律至上、宪法至上。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即运用宪法的民主原则和法治精神来治理国家。离开了宪法和宪政,法治就失去了基本的依托,丧失了生命和活力,权力也就不会服从于法律。因此,宪政是法治的基本标志,法治是宪政的必然结果。
3.简述有限政府与宪政的关系。
答: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众所周知,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是宪法的基本内容。现代政治制度之所以要以宪法为基础,就是想通过制定宪法的形式为国家权力设定根本的规则——提供合法性来源,规定权力行使的根据、标准和程序,明确其界限和责任。按照宪政主义的基本要求,一切国家权力都必须根植于宪法当中,概言之,即必须建立有限政府,也就是说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首要精神。这一精神具体表现为两项宪政原则:一是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和禁止行使的权力;二是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而且有义务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