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6)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动物养殖场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动物养殖场的动物在离开养殖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在出场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农业服务中心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动物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
四、规模养殖场的动物经镇农业服务中心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动物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动物禁止调离本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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