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3)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国家法律法规对养殖场的要求
一、畜禽养殖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范的规定,建立畜禽及产品购销、投入品购入使用、动物卫生防疫、养殖污染控制和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切实履行法定的质量安全保障职责。
二、从事畜禽养殖,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严格遵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不得添加任何非食用添加物质,严禁饲喂未经高温处理的泔水和垃圾场中的物质。
三、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做好日常防疫消毒、落实强制免疫计划并建立免疫档案、配合搞好疫病检测检验、执行重大疫病控制和扑灭措施。
兴办畜禽养殖场区应当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出售动物及产品应当申报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识。
四、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关于畜禽标识管理的规定和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标识推行工作的安排,做好畜禽标识加施的具体实施。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畜禽标识作为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的追溯依据。
五、畜禽养殖场(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禽的品种、来源、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和进出场日期(一)畜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规格、批号、批准文号,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六、实施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信息化管理,实现畜禽及畜禽产品可追溯。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积极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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