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突发事件与社会舆论引导

时间:2025-04-21

公共突发事件与社会舆论引导

一、公共突发事件概述

公共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它具有偶然性,同时危害性也相当大。 根据公共突发事件性质和范围看,主要分为四类:一是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二是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三是公共卫生事件: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四是社会安全事件: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公共突发事件中有些是很难得到准确预测的,但社会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则是完全可以预防的。群体性事件本质上就是诸多矛盾冲突的一种集中表现,这是公众不满情绪失控后的极端表现。群体性事件具有极强的传导性、互动性,失控后的发泄方式也多种多样,不良的方式必然导致不良的后果。在失衡心理的支配下出现的失范行为,不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还会严重威胁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近年来从全国各地及我市的群体性公共突发事件所反映的情况来分析,具体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数量增多,规模扩大、参与的主体成分多元化。近年来,全国频繁发生因社会矛盾引发的上访、集会、请愿、示威等群体性事件,数量多、人数多、规模大,参与的人员复杂,有各种职业的人参加:有国有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权益受损职工,失地农民,农民工,房屋被拆迁户,下岗的军转干部,出租车司机,环境污染受害者等等。而且规模上千人的群体性事件逐年增多,如震惊了全国的贵州瓮安“628”群体性事件、湖北石首“617”群体性事件围观的群众均达到了数万人。

二是参与者中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人员明显增多。多起突发事件中一个令人担忧的特点是由于不满情绪的滋长,导致越来越多地出现一种“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象,即:不少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本身与该事件并没有直接利益冲突,而是由于遭受过某种不公平的对待,长期积累下不满情绪,便借机发泄,围观、起哄甚至公开挑衅。其实这种情况与2005年轰动世界的法国“巴黎移民骚乱”非常相似,该事件中居住法国的北非移民后裔因对政府感到失望,在怨怒情绪支配下,在一起两名贫民区儿童意外死亡事件的触动下,暴力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最终导致蔓延法国全境的骚乱。焚烧、抢掠、暴力对抗 。而骚乱主体并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利益要求,类似问题在国内也已出现并有增多之势,贵州瓮安“6.28”打砸抢烧事件就是典型。一些社会冲突的参与者同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借机表达、发泄一种不满情绪。“无直接利益冲突”其实可以算是一种“集团对集团”的冲突。面对两个权利主体的对抗,第三者往往会自动按照自己的身份、地位和利益进行分类、站队,这实质是阶层的形成和分化。倘若这种心态和实际问题得不到正视和有效的解决,逐渐积聚,极易使有不满情绪的群体形成一股失控并危害社会的洪流。

三是表现方式激烈,矛盾逐渐对抗化,经常引发一定规模的骚乱。这些突发事件中各种矛盾相互交织,处置难度越来越大。暴力性、破坏性事件正在逐渐增长,出现激化现象,对抗程度加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开始时提出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常常采取不合法的方式,有理要求与非法行动相互交织,多数人的正常利益诉求与少数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混在一起,而一旦处理不当,非对抗性矛盾就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而部分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和参加者出于“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心理,越来越多地采取各种极端或违法行为发泄不满情绪,围攻冲击基层党政机关、阻断交通、扣押人质,有的甚至采取自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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