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奖惩制度2014(2)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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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以分厂、部门为单位,以交通事故控制在3‰为基准,每少一起,奖励每少一起奖励所在单位办公室主任或职能部门经理2000元;
8、全年生产事故控制在6‰,交通事故控制在3‰,分别奖励总经办安全主管及相关人员2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减少一起分别奖励1000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罚:
(一)管理问题
1、安全教育
1)所安排的人员不能按要求参加特种作业培训或经培训考试不合格,培训费和补考费在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2)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上岗作业,发现无培训记录一人次,考核当事人100元,同时分别考核分厂办主任、设备主管、区域主任100元;
3)新员工、久假复工人员、岗位变动人员以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新环境生产前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或无安全教育记录,每发现一次,由上一级考核下一级责任人100元;
4)没有按规定每月组织安全教育,形成教育档案,进行效果检验,考核所在单位培训责任人100元/次。
2、安全检查
没有编制安全隐患排查表并按照规定频次及要求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上报,考核相关责任人5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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