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管理办法(4)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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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对没有特殊原因不设置助研岗位并且不能履行资助研究生完成科研任务的导师,学校将削减该导师及其所在学院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指标。
第五章 岗位考核
第十七条 为充分发挥助研助学金在研究生科研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学校及各学院要加强助研岗位管理,要严格按照设岗要求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受聘研究生的助研工作,聘期为一年。助研岗位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每年六月下旬,导师及学院根据研究生本年度的科研表现、工作态度、成果产出和工作量等情况对研究生进行综合考核评定,确定考核结果并据此提出下一年度助研岗位聘任计划,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优秀者,可在下一年度学校确定的助研助学金范围内提高其资助标准;考核结果合格的,可继续予以聘任并发放助研助学金;考核不合格者,可降低助研助学金资助额度或取消其享受助研助学金资格。
第六章 助研助学金的管理与发放
第二十条 助研助学金由学校划拨经费和导师配套的科研经费两部分组成。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助研助学金的等级与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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