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6)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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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的简单介绍
收到所购物品或劳务结算 时,根据发票账单等所列的金额,借记“材料”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预付款项。
预付款项业务不多的单位也可以将预付的账款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110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借出款、备用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2.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为尚未结算的应收款项。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和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第115号科目 材 料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库存的物资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低值易耗品等。
事业单位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可在购进时直接列作支出,不适用本科目。
2.本科目使用方法:
(1)购入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 ,借记“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进材料并已验收入库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领用出库时,借记“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事业单位购入非自用材料并已验收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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