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20)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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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的简单介绍
款”科目核算。
2.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取得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 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经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事业单位应根据事业收入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账。 第409号科目 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2.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科目,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本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本科目,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销售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按不含税价
格借记本科目,按销售时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4.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经营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单位可根据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也可以并设若干总账科目。
第412号科目 附属单位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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