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使用)(10)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使用的简单介绍
2.收到应缴预算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应缴预算款项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4.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行代收财政资金直接缴库方式的单位,不使用该科目。但应当做备查账或者辅助账。 第202号科目 应缴财政专户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
2。收到应上缴财政专户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缴财政专户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数。年终,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4.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实行代收财政资金直接缴库方式的单位,不使用该科目。但应当做备查账或者辅助账。 第203号科目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行政单位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收到暂存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冲转或结算退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的暂存款数额。
3.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账。
第211号科目 应付工资(离退休费)
1.本科目核算向职工发放的工资或离退休费。
2.本科目按“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设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单位发放工资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拨入经费(财政直接支付)”、“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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