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供应商管理办法(9)
发布时间:2021-06-06
发布时间:2021-06-06
海油供应商管理办法
12.提供虚假进度报告的;
对工程或复杂、大型的货物采购项目,需要进行不断地跟踪监控,要求供应商定期、如实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其中包括项目的质量、造价、进度及与预计工期的比较等内容。如果供应商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或者出于某些特殊目的,做出不负责任的虚假报告,可能会对采购工作带来严重损失。
13.擅自把中标项目或合同进行转让、转包与分包的;
14.拖延交工、交货日期,延缓所执行合同期限的;
1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六 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集团采办部对重要的供应商应指定专人跟踪,并经常对供应商进行资信、质量等检查。
第二十四条 集团采办部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使用单位对供应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或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产生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分散采购风险。
第二十六条 总公司采购、研发、生产、技术部门等,在保障核心或关键技术不扩散、不泄密的前提下,可对供应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