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供应商管理办法(3)

发布时间:2021-06-06

海油供应商管理办法

供其他各种服务、咨询及中介的公司和机构。

第三条 凡进入总公司系统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提及的“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或“总公司”,其范围同《中国海洋石油采办管理规定》。

二 供应商管理原则

第五条 总公司系统对采办活动中的供应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按照统一筛选、集中入库、规范使用的原则,以综合价格、质量、技术领先、诚信程度等条件,在同类产品、服务中选择一定数量的优秀供应商。

第六条 总公司对供应商实行统一的信息管理,由集团采办部建立采办信息系统(供应商库),对经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名单及相关信息及时登载入库,在互联网(总公司网址和总公司内联网)上进行公布,供各使用单位查询并选择使用。

第七条 建立供应商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根据信用等级及对公司的重要程度,实施不同的管理。

第八条 对合格供应商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对合格供应商定期再评价的准则,不合格者将从《中国海油供应商库》中剔除。对核心供应商与之形成长期战略合作关系。

第九条 只有经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集团采办部,评审合格并于网上公布的供应商,方可向总公司系统各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

第十条 国际公开招标中资格审查不合格的供应商,将失去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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