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油供应商管理办法(12)

发布时间:2021-06-06

海油供应商管理办法

八 采办招标工作开始前的供应商资格预审

第二十九条 除国际公开招标项目实行供应商资格后审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采办之前,由承办采办的单位(按照《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采办管理规定》规定的采办责权确定)组织进行。从集团采办部提供的供应商信息库中抽取供应商名单,并对其中有意向投标的厂商进行资格预审和以下内容审查。

1. 相类似工程承包或设备制造的经验和业绩;

2. 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3. 生产制造能力以及目前的工作量;

4. 健康、安全、环保的理念和规章制度;

5. 遵循的规范、标准和质量体系认证情况;

6. 如果是工程标的资格预审,还应了解公司的管理能力、人员状况,拟使用的制造场地、大型设备、工程船舶,是否有分包、分包意向等。

第三十条 对供应商信息库没有的供应商,如要参加竞标,除国际公开招标情况以外,应按本办法第三部分规定的筛选程序选用并随时增加。

九 解释、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采办部负责解释、修订,并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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