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3)

发布时间:2021-06-06

第33条、第41条增加“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2)将工商局有关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可以不一致的政策扩展到全部企业,对公司法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增加一条“公司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股东在公司内所占股权可与其实际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不一致。依次类推,公司如发生股权变更,其股东(含新股东)实际拥有的注册资本数额可与其股权不一致。”。

目前,鉴于国内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国内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的呼声很高,公司法的修改势在必行。建议立法部门抓住有利时机,根本解决公司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的关系问题。

(六)小 结

现行《公司法》已经走过了七年成功的历程,在经济环境巨大变化的内部驱动力和国际化接轨的外部压力的共同作用下,它也到了应当反省和修正自己的时候。基于上面的研究和分析,至少在以下几方面具有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改“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为“授权资本制”或者是“折衷的授权资本制”;

2.关于资本构成问题,在进一步明确出资适格性条件的基础上,应当以“现金出资下限控制法”来限制现物出资的构成比例;

3.立法中区分“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与“出资人享有的公司股权比例”两个不同的概念,并明确后者可由出资各方协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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