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关于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2)

发布时间:2021-06-06

入新设公司的“资本公积”科目。目前,风险投资多采用此种做法,但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双方扩大注册资本金规模的需求。同时,要求投资各方要高度信任,充分协商一致,达成共识。

北京市工商局以中关村科技园区为试点,在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关系问题上实现了突破。政策的出台,的确为企业引入风险投资中解决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同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并为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和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当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①政策的规定与《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相悖,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无效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定,以及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执行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同的企业一旦在运营中发生争议涉及法律程序,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其行为势必会因为“有关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而工商部门与公司法有关规定相悖的政策,势必会根据我国行政法的原理而导致司法机关判定“不适用或不参照执行,而以法律规定为准”。虽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国家机关执行与法律相悖政策的行为尚无法律制裁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一直奉行“以法律规定为准”的原则,实际上对工商局的政策持否定态度。②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不同,适当保护了一部分高新技术企业股东的权益,但也使一些人士陷入了一种误区,认为股东可以通过协议约定的方式决定承担责任的方式,从而达到公平。事实上,公司最重要的特点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投资所承担的风险不超过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总额。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都将其确立为公司法律原则。

虽然一些法律界人士对此持否定态度,但多数人仍持肯定态度。这种制度的例外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二是“揭开公司的面纱”的制度。鉴于“揭开公司的面纱”制度是基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理念适用的一种司法手段,而非一种立法规制,即便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和执行,也并不否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所以,该观点无法理依据。

5.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建议

公司法的制定是为了给公司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维护公共秩序,一旦其某些法律规定已经成为公司发展的制约,势必要进行必要的修改。我们认为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应当从根本上解决公司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关系的问题,为企业的发展扫清法律障碍。

1)可行性分析。①园区企业有需求。②有可借鉴的国际经验。前面已经阐述。这里不再赘述。③有法理依据。将民法中的“自愿”原则适用于公司法,约束公司从设立到发展的一切法律行为,包括解决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关系问题。

2)具体建议。鉴于我国的客观实际情况,有两种建议:

(1)借鉴英美法系,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在确立公司股东出资比例与股权比例原则一致的前提下,允许公司遵照自愿、平等、协商一致原则,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股东的股权比例,将公司法相应的条款做出修改,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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