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证试讲评分标准(3)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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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教师资格申请教学能力测试评分标准
附件1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
一、为做好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以下简称“测试”)工作,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中职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订本标准及办法。
二、本文适用对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
三、测试的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2.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整体性评价的原则;
4.坚持发展性评价的原则。
四、测试的基本要求
具备承担申请相应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幼儿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运用教育学、心理学等理论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具备组织课程实施、掌握课程内容、运用教学语言和教学资源以实现教学目的的能力,具有熟练使用普通话提问、讲解的课堂教学技巧。
五、测试的主要项目及分值(见附后《测试表》),申请测试人员要提供所教学科(专业)的课程的对应教学大纲、教案、教材,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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