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5)
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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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张三为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拟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十二)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警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张三为经理一职,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选举李四为公司监事一职,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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