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不安抗辩权(6)
时间:2025-07-08
时间:2025-07-08
法律专业论文
规定,要发生不安抗辩权,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必须因财产显形减少而有难为给付之虑。而与不安抗辩权极相似的默示预期违约则规定债权人行使权利的原因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合理的理由预见另一方当事人有届时不会或不能履约的危险。根据判例法,这种合理的理由按通说认为主要有以下三种: (1)、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没有能力履约;(2)、商业信用不佳,令人担忧;(3)、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及履行过程中的行为表明或债务人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危险。从以上两者的比较中可看出默示毁约行使权利的原因除“财产显形减少,有难为给付之虑”外,还包括其他情形,这有利于对债权人的权益进行更周密的保护。我国的合同法就是吸取了默示毁约在这一方面的优越性,并将其三个“合理的理由”进一步具体化,从而形成了我国《合同法》第68条第1款关于行使不安抗辩权所依据的四个原因。
2、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权利的救济方式。不安抗辩权的救济方式是权利人可以中止自己对对方的给付,一旦对方提供了充分的担保,则应继续履行义务。但对方不提出履约的保证,在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是否可以接着解除合同?许多国家的法律对此规定的特别模糊。这种救济方式不明确,直接导致的后果就是不能更周密的保护先为给付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克服了这一局限,明确规定了中止履行的一方在法定的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并进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可以说,这项规定对先履行方的保护更加充分。
3、有效的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在纷繁复杂的合同实务中,难免有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为借口,撕毁合同,达到毁约的目的,这与立法精神相佑。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我国合同法总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人在履行不安抗辩权时,应当负有举证和通知两项法定的附随义务: (1),举证义务。当事人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事由,因而绝不允许其任意借口证明对方没有履行能力而随意中止合同的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通知义务。虽然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法律同时也规定当事人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事为了让对方知悉一方已中止履行的事实,以免其因此而遭受损害,并让其考虑设法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不足之处与完善的建议
1、权利人只限于先予履行一方,对后为履行一方没有进行充分保护。但在约定将来定期履行的双务合同中,丧失履行能力的并不限于后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权的权利人只限于先予履行一方,后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是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期已届至,而预期拒绝履行救济措施仅适用于预期违约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届期将不履行合同的情形,这里便成了权利保护的死角,致使当事人的合同利益未
下一篇:前台 月份排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