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不安抗辩权(5)
时间:2025-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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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业论文
2、 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的区别
(1)、预期违约是违约责任制度的一种形态,而不安履行抗辩权是合同履行制
度中设立的一项权利。
(2)、不安抗辩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有
先后顺序,且行使抗辩权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而默示预期违约则无此前提条件之限制,即使是发生在双方同时履行或受害方负有后履行义务,该受害方也可以依默示预期违约规则请求保护。因此,许多学者认为,“默示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相比较更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也更具灵活性。”①
(3)、行使不安抗辩权规则的依据是他方的财产在订约后显著减少,有难为
对待给付之虞;而默示预期违约的行使依据不限于财产的显著减少,还包括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不佳,商业信誉不好,债务人在准备履行及履行过程中的实际状况表明债务人有违约的危险。
(4)、行使不安抗辩权规则的债务人可以中止自己的给付并要求对方做出履
约保证,而默示预期违约的债权人可以致函预期违约方,要求其对及时履约提供充分保证。如果合理的话,在他收到此保证前,可以中止与他尚未得到约定给付的相应的那部分给付。在被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一方为能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充分保证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请求赔偿。
(5)、两种制度行使权利的主体不同。“预期违约的权利主张人可以是合同的
任何一方当事人,而不安履行抗辩权则只能由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②
通过上述比较可以看出,英美法所确定的预期违约规则比大陆法系的不安抗
辩权更为优越,这里主要表现为其使用不要求债务履行的时间有先后之别,这更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和,极大地减少了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其使用的 范围比较广泛,更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秩序,其使用的法律就及方式更完备,有利于更充分的保护受害人利益。
四、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评析及完善建议
(一)、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优点
我国合同法在设计不安抗辩权这项制度时,借鉴、吸收英美法中的默示违约制度和大陆法中的不安抗辩制度的精华,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安抗辩制度,这种崭新的探索更有利于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提供完善的保护,具有的进步性显而易见:
1、吸收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先进经验,对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法定事由进行扩展,使得不安抗辩权所依据的原因更完整、更全面。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一般①
②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治大学出版社 ,1996年第一版,第157页。 参见金凤菊:《浅析不安履行抗辩权和预期违约》,《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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