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不安抗辩权(2)

时间:2025-07-08

法律专业论文

[Keyword]:

right of defense ,unsafe right of defense,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breach of duty

一、不安抗辩权概述

“抗辩权是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是一种预防性权利,其重要功能在于对

抗、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①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传统大陆法系将不安抗辩权定义为:“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

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对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

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②我国所称不安抗辩权,又称为先履行抗辩权、

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履行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不能履行

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未履行或提供担保前享有

的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设立的目的在于公平合理地保护先履行方的

合法权益,并通过赋予先履行方中止履行的自我救济手段,促进另一方当事人的

履行。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及消灭事由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

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偷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

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

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由此可见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

而发生。(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3)、须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有不能

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4)、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

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5)、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

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①

②参见韩松:《民法学》,中国政法出版社,2004年11月第一版,501页。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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