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不安抗辩权(3)

时间:2025-07-08

法律专业论文

导致不安抗辩权消灭的事由包括:(1)、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约能力。

(2)、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为履行提供了担保。(3)、后履行方在合同履行期内履行了合同义务。由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关系到合同能否如期履行,也关系到后履行方的利益,因此,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不安抗辩权,逃避合同债 务的履行,法律也规定了权利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附随义务,包括:(1)、举证义务。即权利人在行使中止履行权时,须有对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的确切证据,否则即应负违约责任。(2)、通知义务。这样做 “是为了避免对方因此而受到损失,同时也便于另一方在获此通知之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①

二、不安抗辩权的价值取向

法律制度是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换言之,法律制度

必须有自己的价值取向,不安抗辩权制度也不例外,它必须解决这样两个问题: 第一, 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无权援引同时履行抗辩权,那

么当他发现相对人财产恶化、履行能力下降时,如何避免自己先给付后相对人对待给付落空的危险?

第二, 先履行义务一方所期待的是不因后履行义务一方履行能力恶化而使

预期利益落空甚至蒙受损失,后履行义务方则期待不要无故提前履约或提供债务担保。这两种期待都是正当的,如何平衡双方对交易安全的不同期待?

从某种程度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价值正是由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所体现的。不能解决好这两个问题价值就无从谈起。不安抗辩权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义务,就是确保双方当事人能够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损害,确保交易的安全,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宽松的交易环境,它的设置目的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有迹表明后履行一方将丧失履行能力,先履行一方很可能得不到对待给付时,出于公平的考虑,赋予先履行方以中止履行的权利。从法律逻辑上讲,大陆法认为履行期限是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的,债务人可于履行期前履行而债权人则无权请求先期履行。大陆法侧重保护债务人的期限利益,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的任何行为和情况均不构成违约,只是出于公平的考虑在一定程情况下赋予先履行一方以中止的权利,“不安抗辩权就是基于公平理念对给付具有牵连关系的双务合同而设”。 ②

三、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分析

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有很大的相似之处,有必要加以比较。预期

违约制度渊源于英美法,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至前,一方当①

②参见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06页。 参见李永军:《合同法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一版,,第5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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