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培训资料(5)
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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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
应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
上市公司首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一日与相应的交易对方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合同。交易合同应当载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交易合同才生效。
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8月4日起施行 证监会令第54号)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07年7月17日起实施 证监发【2007】94号)
6.《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报工作指引》(2008年5月18日起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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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重组核准文件的有效期:12个月:IPO与再融资的有效期:6个月
审计报告的有效期: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个月,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12个月
7.《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08年5月18日起实施)
8.《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2007年8月15日起实施 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
9.《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的通知》(2008年5月16日 上市部函 [2008]076号) 授权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文件和财务顾问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10.《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持续信息披露的通知》(2008年9月8日 上市部函【2008】182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预案或者报告书与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公告后,上市公司自作出前述公告后至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董事会每隔30日应当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最新进展情况予以公告。
1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
12.《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07年9月17日 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
特殊情况下允许非公开发行分次发行、分次上市,如吉恩镍业、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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