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培训资料(3)
时间: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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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培训资料
(二)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
1.《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征求意见稿)》(已起草完毕)
第六章 发行证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及分立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2月8日)
(1)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促进上市公司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减少审批环节,提升市场效率,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竞争力。
(2)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研究完善企业并购税收政策,积极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三)部门规章:由证券监管机构等制定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8月27日修订 证监会令第56号)
(1)《投资者违规超比例买卖股份问题》
《办法》第13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诉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敌意收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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