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村支部书记聘用合同(4)

发布时间:2021-06-06

公选村支部书记聘用合同

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一方,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与国家和上级组织的规定相悖的,则以国家和上级组织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县委组织部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字): 负 责 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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