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城市建设投融资现状(3)

时间:2025-03-12

丰富。

在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从提高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效率考虑,需要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投融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并建立严格的投融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同时,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投资责权,改进我国城市建设实施方式,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融资的社会效益。

二、地方政府投融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投融资的决策方式不够规范。在引进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时,一般采取一对一谈判方式,要么一个项目需要花费很长的时间,甚至几年谈不成一个项目;要么匆忙上阵,谈成的项目在回报率等关键问题上出现一些失误。因此,在投融资过程中,优势是超常规思维,在短时间内完成一般情况下需要较长时间的决策过程,赢得发展时机,实现整体的先发效应。其缺点是容易造成个人取代集体,短期功利目标取代长期持续发展规划,简单判断取代科学论证和可行性研究。

2.投融资主体和方式较为单一。目前,加速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是地方政府关注的焦点,由于市、县两级财政力量薄弱,无法满足城市化提速的资金需要,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总量不足,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一是投融资主体单一,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巨大惯性,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政府一直是城市建设的投资主体,政府投资范围不仅涵盖公共产品领域,而且涉及部分竞争性领域。二是投融资方式单一,招商引资运作方式大多数停留在以土地作回报的低级模式上,国际上流行的BOT、TOT或其衍生模式等先进融资方式近几年才在部分项目建设中出现,但未得到广泛的采用。政府性投资公司成为投资主体,实质上还是政府运作。投资主体单一造成“成本扩张”的风险集中在政府,债务依存度过强也给新的融资需求带来比较大的压力。

3.政府投融资缺乏中长期规划。长期以来,投融资只是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辅助工作,因此,缺乏前瞻性、超前性。由于缺乏中长期的规划,往往忽略投融资的成本控制,造成筹融资的成本过高。地方政府的变相举债是一种制度外融资,预算无法对其形成强制的约束,很多城建工程往往财政监督不到位,有的不顾资源和成本的约束,结果成为“胡子工程”,严重影响资金的正常偿还。

4.政府投融资的决策主体不明确。一是财政部门进行投融资的主体地位没有得到突出,财政部门只是地方政府的“出纳”,很多职能部门具有投融资的权力,但最终的投融资成本仍然由财政部门承担。二是由于决策主体的多样化,各部门受利益的驱动,人手少、知识面窄,难以保证投融资的科学性。

5.缺乏财政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向银行借贷,也不能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加速城市化进程中,通过各类投资公司进行投融资,并由政府进行担保。实际是运用财政信用借贷资金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给政府增加了较大的财政压力,由于责权利不对称,还款措施和制度保证不健全,造成债务约束机制软化,加大了城市投融资的债务风险。

三、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城市建设投融资的几点建议

政府如何逐渐以间接手段调控社会投资,同时积极探索各种新的投融资方式,突破资金“瓶颈”,放大政府投资的效能,提高城市建设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加快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1.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投融资的市场化运作,明确投融资主体。按照资本市场的规则,政府机构平等地参与资本市场的投融资活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来选择投资者;采用招投标方式,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资主体,使投资主体在同一平台上公平竞争,提高项目投资和运营效率。对所有达到限额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开选择投资者。进一步调整政府在投融资领域的作用,认真落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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