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大户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问题研究_以(6)

时间:2025-07-07

的是政府经济上的帮助而不是政治上的干预。

扶持、引导合作社。在财政扶持方面,应积极建立省、市、县一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基金,扩大财

我完善的能力,要增强对社员的凝聚力,要实现能够民主管理,要按照合作社章程组建社员大会、理事

五、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利政扶持面,让更多优秀的、有潜力会、监事会等机构,组成人员由全

的合作社能够享受到政府的扶持。体社员选举产生。要建立规范的财益问题的对策

生产大户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

在合作社最欠缺的贷款方面,建立

务制度、监督和会计制度,切实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及地方条例和规范进行操作,实现一种规范的发展。其次,加强合作社内部的利益联结机制。社长要更加注重合作社盈余的分配,哪怕是再薄的盈余也应该分配,因为分配就代表了合作社有利共享的特点,这点盈余的分配对于合作社社员稳定和联系是至关重要的;在培训和农技供给之外,应提供更多地种植技术服务,帮助社员提高产品产量和品质;

社与其他形式如技术专家带动型、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银行,为农民政府带动型、销售大户带动型、龙头企业带动型等合作社都属于以某个核心为主体而展开形成的能人带动型合作社。能人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适合中国农业初级阶段的一种有效形式,占到了中国合作社中的大多数,如何统筹好各级政府与合作社之间、生产大户与社员之间的利益问题至关重要。

(一)制定更加详尽和全面的法律和法规,奠定法制基础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制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法规、条例等具体细则,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完善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体系,用法律手段规范合作社的运行和管理,并合作社的发展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

(二)完善、规范、落实各项优惠细则,真正做到受益于民。各级政府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要坚持“推动不强迫、引导不领导、扶持不干预、参与不包办”的方针。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对自身的角色有正确的定位,转变政府职能,积极运用经济手段和优惠政策推动、

ECONOMIC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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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帮助;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支持合作社的发展;切实降低银行贷款门槛,简化手续;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体系,对信用高的合作社进行帮助;积极提供以政府为担保的贷款;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允许有能力的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

作社开展“联保制度”,集中授信,在收购社员农产品时,根据市场信互保互惠。落实电价、水价、绿色通道等优惠措施,积极保障建设用地。总之,各级政府在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更应加强各部门的协调运行,整合各政府部门的资源,发挥整体效应,只有各部门各尽其责,才能实现合作社的快速规范发展。

(三)从合作社内部来讲。首先,健全合作社各项运行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高自我发展、自

本文作者:

吴泽林 中共江苏省委党校国际问

题研究中心

息,订立最低保护价格。合作社社员要积极提供自身的农产品给合作社,并且积极缴纳合作社会费,再有能力的条件下,能够帮助合作社提供部分资金,加强合作社的运转和发展。■

责任编辑:姚开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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