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时间:2025-07-06

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服务天津自贸区各项改革与创新,切实保障天津自贸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构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展区域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天津自贸区建设的重大战略意义,牢固树立与自贸区发展相适应的司法理念

1.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认识自贸区建设对深化改革与扩大开放的重大意义。牢牢把握北方首个自贸区建设与京津冀协同发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相互叠加带来的历史机遇,增强大局意识与责任意识,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努力为天津自贸区建设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2.坚持法治先行,高度重视与创造性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确保自贸区内法律得到统一适用。通过司法对投资、贸易、航运等商事行为的规范与引导,对金融、海关、外汇等行政行为的维护与监督,对洗钱、逃税、走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与制裁,强化规则意识,巩固改革成果,完善自贸区公开、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3.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司法基本导向,维护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保障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尊重商事理念与交易惯例,促进自贸区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形成。

4.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等保障中外当事人、港澳台当事人、海外侨胞的程序权利与实体权利,防止为追求局部利益、短期利益而损害长远利益、整体利益。通过合法的审判程序、公正的裁判结果、规范的法律文书,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5.依法行使自贸区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辖权。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准确援引中外法律,实现国际、国内法律规则对接。注重了解与掌握其他国家与地区法院保障自贸区建设的先进经验与发展趋势,拓宽自贸区审判队伍的国际视野。

二、全面加强涉自贸区案件的审判工作,构建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6.依法审理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金融衍生品交易等金融类案件,支持和保障金融改革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审慎审理国际大宗商品交易、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投资类案件,维护中外经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领域扩大开放与贸易转型升级。妥善审理股权转让、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等与中外投资企业、公司有关的案件,促进企业与公司在鼓励投资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风险防控机制。

7.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司法保护措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励与保障自主创新。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提高损害赔偿的科学性、合理性。按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规则标准,判定贴牌加工出口、平行进口、临时过境等是否构成侵权。合理运用《民事诉讼法》行为保全制度,提高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与有效性。

8.充分发挥海事司法职能,积极运用审判专业优势,公正审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多式联运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船舶建造、修理、改建纠纷、海域污染纠纷等案件,维护涉海、涉船、涉货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审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船舶抵押合同纠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等案件,支持航运金融与航运保险业健康发展,助力中国北方国际航运融资中心建设。

9.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引导自贸区内企业用工制度的健康发展,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公正审理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房地产案件,保护守约方合法权益,保障自贸区正常房地产秩序。妥善审理电信、医疗、法律、旅游、财会等服务类案件,切实规范服务行业秩序,不断完善自贸区国际贸易服务功能。

10.加大对走私、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自贸区经济秩序与社会稳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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