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大户带动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问题研究_以(3)
时间: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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症的根源就在于生产大户“利益实现要求的主体性与实现途径的社会性之间的矛盾”所导致。
作为生产大户,其具有成立合作社的需求。由于大户生产经营规
模较大,具有相对更大的自然资源、益,实现共同富裕,希望生产大户资本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能够有利他性。这种既希望实现效因此能承担的市场风险就更大,通过组建合作社可以形成更大规模的商品销售量,从而增强自身的谈判地位,更有效地抵御市场风险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等等。但是,
率又希望保证公平的多重考虑使得很多法律条文出现了既鼓励大户出资,又担心出资过多导致合作社被大户控制的矛盾。
因此,这样的法律规定既给了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过程中,生产大户成立合作社的需求,同时生产大户具有自利性,其主要还是
合作社入社自愿、退社从自身利益出发来成立合作社的,法律规定:比如:更方便地取得产品的绿色认证及各种证书;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取得政府的财政、贷款、减
自由。这样的规定没有考虑一种情况,即小户农民加入合作社后,生产大户给予其生产技术、资金等帮
免税收、水电补贴等各方面的支持,助,当小户农民得到帮助后宣布退降低成本,获得更大地利润空间是生产大户最先考虑的。江阴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以村干部或村支书为主,那么某些政治上的利益考虑也是其成立合作社的原因。
既然生产大户有成立合作社的需求,那么,为什么社长与社员之
出合作社,那么大户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并且在加入合作社的过程中,小户农民几乎没有成本,而大
三、各级政府的不同利益
间的利益联结不够紧密呢?这就要就使得生产大户的积极性降低,因侧重点以及生产大户对政府
为各种资金需要投入,风险需要承定位的认识追溯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担,但是得到的利益却是与社员相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农民
差不大,这是另一个生产大户在设立合作社时顾虑的一面。其三,由于社员大多是收入较低的普通农民,让他们出资入股几乎是不可能
与合作社相联系的各级政府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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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上层的中央政府到基层的镇政府
·
对合作社发展方向的考虑、各项扶
·
持政策的力度、对合作社的干预程度是不同的,这种不同寄予各级政府对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利益侧重点的考量,不同的考量影响了各地区合作社的发展水平。
ECONOMIC AFFAIRS
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的,合作社的投资主要还是来自大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这些规定是政府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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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由生产大户带动成立合作社。规定要进行分配,这就难以调动大其一,这样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户的积极性,也难以防止小户农民
初期的发展,其二,农民自身难有“搭便车”的情况。积极性。同时也希望生产大户能够与社员之间形成能够追求的共同利
作为大多数小户农民而言,由于在“人多地少”和土地流转不畅的情况下,土地规模较小,自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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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缺乏;同时由于农业生产收入增
·
加有限,拥有的资本较少,并且难以得到贷款;又缺少在产品方面的源和社会资源也相对缺乏。正是由于上述资源的缺乏,所以普通小农户成立合作社是困难的,本来获得
也给生产大户带来许多顾虑。其一,的利益就不高,就不太可能成立一
个成本高、风险大的组织,从而只能成为合作社的社员,由于合作社自愿加入、自愿退出,又可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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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服务和便利,这之中的成本几乎是无风险的。
正是由于生产大户既需要合作又不愿意较多地合作,普通小农户需要合作又不易合作的特点,产生
户却冒着信任机制的风险。其二,了现阶段生产大户带动型农民专业由于合作社主张开会一人一票,而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这
合作社的内部问题。
户自身,大户在投资的过程中,损失归自己,但是如有盈余却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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