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票管理制度1(已发布)(9)
时间:2025-07-05
时间:2025-07-05
c)需要试运的设备,运行值班人员应收回相关工作票,拆除相关安全措施,确认检修人员已撤离现场且不影响其它作业安全、具备试运条件。
d)工作负责人需要取回工作票时,应重新履行许可手续。 3.2.4 工作负责人变更
工作负责人需要变更时,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后执行,然后交由工作票许可人签名。 3.2.5 工作票的延期
3.2.5.1 如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应在批准的完工期限前向值长申请履行延期手续。
3.2.5.2 延期手续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注明原因。 3.2.6 工作票的终结
3.2.6.1 工作结束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工作人员全部退出工作地点后,经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双方到现场交接、验收,并在工作票上签字确认。
3.2.6.2 检修工作已结束,但在工作票未履行终结手续前,任何人不准将设备投入运行。
3.2.6.3 验收确认无误,由工作许可人办理终结手续后,双方在纸质工作票上签字。
3.2.6.4 已终结的工作票,应加盖“终结”章。
3.2.7 工作结束前如遇下列情况,应重新签发新工作票: 3.2.7.1 部分检修的设备需投入运行时;
3.2.7.2 必须改变检修与运行设备的隔断方式或改变工作条件时;
3.2.7.3 试运后工作需要改变原工作票安全措施范围。
3.2.8 工作票措施已部分执行,因某种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时,由工作许可人将工作票转为“中止执行”状态,已执行的措施应拆除,并记录。
3.2.9 因故未执行的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执行“未执行”申请,经值长批准转为“未执行”,执行的措施应拆除,并记录。
下一篇:土方施工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