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租赁合同(5)
发布时间:2021-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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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该门面履约保证金、租金,主
动向相关公司或部门申报及缴纳因经营所产生的各种税费。
2)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
准前,不擅自改变该门面约定的经营范围,不得随意关门歇业,保证按甲方要求开门营业。
3) 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该门面擅自转租他人,不得私自与他人签署转租合同、
补充协议、备忘录等涉及转租事宜的其他任何书面文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一律无效,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4) 乙方承诺:乙方在承租经营期间的一切商业活动,应遵守中华人名共和国法
律,法规的规定,自行承担经营风险和相关的法律责任。保证开展促销活动不影响公众利益,自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5) 乙方承诺:乙方及其职员、代理人、雇员、客户在该门面内进行的业务经营
和一切其它行为活动,都应遵守和服从政府职能部门颁布的规章和要求。
6) 乙方在承租期间,必须强化消防意识,明确消防责任,应当无条件服从、支
持、配合公安部门或甲方对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检测和整改工作,达到有关部门的要求标准,对于乙方自行添置的消防设备定期检测或更换、更新消防器材,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7) 乙方负责租赁期间该门面内的人身、财产的安全。对于租赁期间在该门面内
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事故,包括但不仅限于火灾、烟雾、偷窃或劫案、水浸或任何物质的溢漏等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乙方应确保甲方免于因此而遭受或产生任何索赔、诉讼、法律程序、损害及费用支出等,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自负。
8) 乙方不得占有、损坏该门面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七、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政策变化、后继立法、国家征用、城市规划调整等导
致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双方均不向对方索赔。
2. 本合同期内,如出现不可抗力的外界因素如地震、洪水、冰雹、冰雪、暴风
雨、战争、暴乱、政变及其他任何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向对方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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