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构建之探讨(8)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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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构建之探讨
法的一大趋势.在个人信用征信中,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不仅是对消费者民事权利的尊重,也关系到征信机构的顺利经营,否则征信机构可能会遇到许多障碍和纠纷,甚至半途夭折.该文就信息公开过程中,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四点立法建议:消费者享有要求开示、改正错误信息、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持有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具有目的上的合法性和程序上的完备性,且信息的内容必须是正确的;加强对信息的安全保护;明确法律责任及救济措施,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是民事责任,但行政处罚也不可缺少.论文的最后一部分论述了政府在个人信用征信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的改革是强制式制度变迁,建设个人信用,政府要发挥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抓好法制建设、培育信用需求、依法信用披露、规范信用行为、强化信用监督工作,核心是推动征信机构的建设.同时,政府自身的信用也十分重要.提升政府信用水平的主要途径是法治.
7.期刊论文 陈蔚瑛 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库探讨 -经济前沿2005(4)
个人信用制度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而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库是个人信用制度的基础工作.本文分析了美国建立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库的成功因素,作为借鉴,指出我国现阶段建立个人信用征信数据库是一个基础工作.
8.学位论文 张献 个人信用征信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研究 2008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个人信用征信势在必行,而在个人信用征信过程中,征信的客体是个人信用信息。若不考虑主观因素,个人信用征信的客体就属于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范畴。而隐私权,作为一种人格权,历来是各国民事立法保护的重点。国际社会对于个人私生活权利的保护也早已突破了传统的局限于个人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的概念,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得到认可并在国际、国内经济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因此在个人信用征信中,涉及到信用信息披露和保护信用信息隐私权的双重要求,这种冲突实质是知情权与隐私权、不同利益、效率与自由冲突的体现。个人信用征信与隐私权保护是一种替代关系,如何协调此矛盾,不同的国家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道德等因素的不同,在彼此协调中各有侧重。但不管怎样,都必须坚持公共利益、利益衡量、自愿、目的特定原则。
对于我国,由于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完善,现行法并未将个人信息作为直接的保护条款,对隐私权也未作明确的规定,只是在对公民名誉权保护的同时,间接地保护公民隐私权。在个人信用征信方面,存在法制体系薄弱、机构运作规范性差、有关信息保密的法律与征信开展相冲突等问题。对于这种情形,笔者认为,应该至少建立一个自上而下的三维法律体系:首先,应从明确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宪法基础..在民法中确立隐私权的独立人格权地位、增加隐私权侵权的民事责任、增设隐私权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等方面来完善隐私权保护的一般规定。其次,在比较借鉴他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我国信息立法,体现政府在尊重隐私权方面的强制性态度。最后,构建个人信用活动中隐私权保护的具体规则,即从征信、储存、管理等环节来对个人信用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信用信息使用者予以法律约束,尤其应明确界定征信信息的范围,哪些是隐私,如何合法地去征信,征信报告的使用范围是什么,体现政府的引导与协调。只有这样,在个人信用活动中,公民的隐私权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9.期刊论文 朱敏.谢荣 构建我国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两大问题之思考 -黑河学刊2005(1)
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对我国经济增长和综合国力的加强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我国应构建以政府为主导,中央银行具体实施,各商业银行和相关部门协作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模式.在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处理方面,要同时进行固定信息和可变信息的收集工作,并确保可变信息的及时更新;把个人信用评估分为个人信用的社会基本评估和个人信用的定向评估两类,有针对性地进行个人信用评估.
10.学位论文 龙兵 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研究 2005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基,是市场交易的基石,是市场有序化的最根本保证。个人信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已经成为了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过程中,个人信用缺失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清明祥和的诚信社会是中华民族自古追求的最高境界。作为对个人综合经济能力和偿还债务意愿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的个人信用征信,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交易风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最终建立诚信社会行之有效的途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正在呼唤诚信,诚信社会的建立正在呼唤个人信用征信业的发展,而个人征信业的发展正在急切地呼唤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构建。
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征信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包括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业才刚刚起步,面临的困难很多,现状不容乐观,其整体发展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尤其在个人信用征信立法方面,差距则更大。信息瓶颈、市场主体对参与个人信用征信缺乏热情以及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严重缺失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的发展。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严重缺失则是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面临的最大障碍。欧美发达国家具有相当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考察他们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立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还是提高银行工作效率、降低违约率的迫切需要,尽快构建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乃当务之急。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立法应当定位在行政法规这一层次;侧重于银行和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界定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个人身份基本信息、与银行发生的贷款信息等属于允许征集的个人信息范围,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和基因等个人信息禁止被征集;均衡个人信息披露与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这一对矛盾,做到既披露相关个人信用信息,又不侵犯个人隐私权;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监管部门,对征信机构、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进行监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者进行惩戒;规定征信机构征信行为构成侵权应具备的四个基本要件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汪军民 公司资本制度的基础:法定资本制[期刊论文]-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03)
本文链接:/Periodical_szdxxb-rwsh200402006.aspx
下载时间:201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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