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构建之探讨(5)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构建之探讨
接到个人要求更正的申请后,应当进行核对,经核对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即时更正;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告知本人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
%(信息的评价
对个人信用的评价是对一定期限内#一般为)*’&年$的个人信用记录运用特定的评价标准进行分级打分以方便信息使用的一种程序。信用评价是一种典型的主观行为,因此就存在着一个评价结果的正确性问题。对已采集的既定的信用记录而言,评价标准的采用将直接涉及到自然人的信息状况,所以,科学的评价标准的采用就相当必要。在美国,对信用记录的评价标准有很多种,目前采用最多的是+,-.标准,这是一种比较成熟的评价体系,它主要涉及到以下几种评价依据及相应的权重:第一,是否准时付账单的记录占!/0;第二,负债金额多少占!&0;第三,信用记录期限长短占’/0;第四,申请信用的次数多少占’&0;第五,各种综合信用的评估占’&0。根据这种标准得出的信用分的正确性相当高。+,-.信用分数在!%/*1&&分之间,分数越高,信用越好。信用分与违约率是强相关的,据一项统计显示,若+,-.信用分低于2&&分,借款人违约的比例是’34;+,-.信用分介于)&&*4&&分,违约率为’3’%!;+,-.信用分高于4&&分,违约率为’3’%1%。这就方便了金融机构作出个人贷款的决策。在实践中,如果借款人的+,-.信用分达到24&分以上,金融机构就会认为借款人的信用卓著,同意发放贷款;如果借款人的+,-.信用分低于2%&分,金融机构或者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者拒绝贷款;如果借款人的+,-.信用分介于2%&*24&分之间,金融机构就会作进一步的调查,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或采取什么形式的贷款等。事实上,采用+,-.标准进行信用评价所产生的信用分是一种高度浓缩的、有价值的信息,它使决策主体无需接受众多复杂的信息,因而增加了决策主体决策的正确性,降低了决策主体的信息成本。这种评价体系的建立在我国
是比较缺乏的,
《深圳市个人信用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第’’条规定,
“个人信用评级报告应当按照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而对具体的评价标准的确立及优化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我国应该制定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科学的评价
万
方数据体系,否则,信用制度就不利于降低交易主体的信息成本,其应有的功能就会大打折扣。
!(信用信息的开放
信用信息应该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因为信息开放直接涉及到信用信息的利用问题,所以直接关系到信用制度功能的发挥。有关信用信息的开放主要涉及到有权查询信息的主体范围、查询费用以及查询程序等问题。信用制度应该确立信息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基于隐私权保障的考虑,可以对查询主体作出一定的限制!;对信用信息的查询不应设置复杂的程序障碍;对查询的收费应该相对较低,因为过高的收费会阻碍有价值信息的充分流动,对于采取市场模式运作的资信公司因此受到的利益损失,可采取政府补偿的方式加以解决。
"(执行机构和监管机构
个人信用制度的执行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设立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世界上个人信用制度的执行和实施主要形成两种模式:一种是以欧洲国家为主的政府主导模式;另一种是由中介机构进行市场运作加上政府监管的美国的模式,相对而言,后者是一种比较成功的模式。在美国,个人信用记录主要是由56789:;、<=:>?@>8A>和5;BC=8:>这三大信用调查机构负责管理、调查与审核。这三大信用中介机构与分布全美国的’&&&多家地方信用局,收集了美国’(4亿成年人的信用资料,每年出售2亿多份消费者信用报告,每月进行%&多亿份信用数据的处理工作。每年的营业额超过百亿。但美国联邦政府并未建立专门的的监管机构,其监管职能分散在各联邦政府的职能部门,如联邦贸易委员会、国家信用联盟管理办公室、联邦储备系统、财政部货币监理局等。需要指出的是,’1’%年成立的联合信用局是美国信用报告的行业组织,负责各个信用局的协调工作,并且还向组织成员提供培训等服务。
我国个人信用制度建设的最终目标可以考虑采用美国的模式,但在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分阶段逐步为之,尤其是在制度建立的初期,应该有政府各部门的参与。但信息的收集、处理、评价机构应该是独立的中介机构,同时应该杜绝行业的垄断,促进各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以促使其提供良好的信息服务;应该考虑行业协会的作用,以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以加强对中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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