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企业会计准则_公允价值计量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21-06-05

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2010年专题学术研讨会 2010年3月21日

《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问题研究

于永生

(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院,杭州 浙江 310018)

【摘要】公允价值计量是国际性财务报告难题。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谨慎地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本文阐述《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计量规范、分析其中可能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在借鉴国外相关研究成果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文章认为,考虑到执行会计准则面临的压力和与IFRSs持续趋同面临的挑战,公允价值会计将是未来几年我国会计研究的热点,核心问题是:如何在构建系统“公允价值会计框架”基础上研究制定一项具有较强操作性的独立“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统一指导我国财务报告计量实务。

【关键词】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问题;改进建议

一、《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允价值计量规范

(一)《基本准则》的公允价值定义和应用原则

《基本准则》第九章“会计计量”规定,企业在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时,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确定其金额;会计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

1允价值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二)具体准则的公允价值计量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中明确要求或允许对某些会计要素计量公允价值的具体准则(共有15项)及指南的基本内容列示于表1。需要说明的是,表1只列举明确要求或允许对某一会计要素计量公允价值的具体准则,并假定这些会计要素满足《基本准则》第九章和各项具体准则所约定的应用条件,即该会计要素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具体准则《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规定,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应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该规定可能暗示,在合同或协议不公允时,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应按公允价值计量。本文未将这两项准则纳入考察范围,因为它们未提出明确的公允价值计量要求。本文将这15项具体准则要求或允许计量公允价值的会计要素划分

2为“偶然地计量公允价值”和“规律地计量公允价值” 两类。 对于要求“规律地计量公允

价值”的会计要素,相关具体准则还进一步明确在“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不同阶段的具体要求,此外还对不同时点公允价值计量产生“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作出明确规定,有的要求计入损益、有的要求计入权益。在15项要求或允许公允价值计量的具体准则中,《资产减值》和《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提供了具体的计量指南,前者可能是适用于“偶然地计量公允价值”会计要素的一般指南,后者可能是适用于“规律地计量公允价值”会计要素的通用指南。

二、《企业会计准则》公允价值计量规范存在的问题

(一)公允价值与其他计量属性的关系含糊不清 于永生,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院,通讯地址:浙江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310018),yuyongsheng69@。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2月第1版,第5-6页。

2 详见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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