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始点到终点_刑事诉讼法学50年回顾与前瞻_下(4)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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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
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8卷——追求正确实现国家刑罚权和刑事程序人权保障的统一;间接目的,同时也是更高层次的目的——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最终达到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根本目的。在这种刑事诉讼目的层次性的理论之上,作者又提出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分为“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两大类,以及确立“利益权衡原则”以解决刑事诉讼直接目的的冲突——实现刑罚权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及两者的冲突。即当在具体案件上的惩罚犯罪与刑事程序上的人权保障冲突时,一般应放弃惩罚而维护合法程序确立的人权保障,因为合法程序属于国家某项司法制度的总体利益。,合法程序应顾及发现真实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1995出版,使对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更深入和系统化(4)。它的提出,是我国实行社会,并且在深入的理论研究和反思的基础上的一个必然结果。但对于什么是刑事诉讼价值以及其内涵是什么,目前的认识和看法不尽一致。大体有两类观点,一类观点把刑事诉讼的价值类同于刑事诉讼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或者说诉讼目的。如认为刑事诉讼的价值论是以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冲
[7]突和选择为研究对象。还有学者提出“追求诉讼公正”与“提高诉讼效益”应是刑事诉讼的两
大价值目标;“秩序、公正、效益”应是刑事诉讼的“三目标”等观点。依此,刑事诉讼价值是一个动态的、需要加以调整的标准。第二类观点,陈瑞华博士在《刑事审判原理论》一书中,提出了诉讼程序的“内在价值”、“外在价值”和“经济效益价值”三个层面的理论,全面、立体地阐述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他指出,刑事诉讼程序不仅是用以实现刑法的工具和手段,而且其本身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刑事诉讼不仅要注意资源的节约和诉讼效益的提高,而且要保证当事人充分而有效地参与到裁判过程中来,成为积极影响裁判结果的诉讼主体。这一观点指出了诉讼程序的静态的、理性的价值,以及这一价值的内涵,是对有关诉讼价值理论研究的一个良好起点和理论提升。
(5)关于刑事诉讼职能的研究。
刑事诉讼中,各项诉讼职能的区分与协调是基础理论研究、制度完善的一个重要问题。历史上曾经出现的刑事诉讼法制的大倒退都与混淆不同诉讼职能直接相关,如“大跃进”中号召“一员顶三员、一长代三长”、“严打”期间提倡“联合办案”等。伴随着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讨,有关刑事诉讼职能的研究受到普遍的重视,也取得了很大进展。一些学者撰写论文,突出强调刑事诉讼中存在着控诉、辩护、审判三大基本的诉讼职能,并强调三者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关系。有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四种职能说”,即刑事诉讼中存在侦查、监督、辩护和审判四项诉讼职能;另外还有“五种职能说”,即分为控诉、辩护、审判、监督和执行五项诉讼职能;“七职能说”,即包括侦查、控诉、辩护、审判、执行、协助诉讼和诉讼监督等七项诉讼职能。在此基础上,有学者们进一步论述了诉讼职能与诉论目的、诉论结构的关系。指出:诉讼目的是刑事诉讼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全部诉讼活动的宗旨;诉讼结构是实现诉讼目的,体现诉讼目的的手段和形式;诉讼职能是诉讼结构的主体和要素。这些研究,为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体系的重构奠定了基础。
(6)关于刑事辩护理论的研究。
长期以来,辩护职能及至对辩护制度的研究是我国刑事诉讼实践和法学研究的一个弱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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