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始点到终点_刑事诉讼法学50年回顾与前瞻_下(2)

发布时间:2021-06-05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

2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8卷②注重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诉讼中的人权保障;③注意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大基本诉讼职能之间关系的理顺,强调控审职能的进一步分离和辩护职能的强化;④增加条文的可操作性。

(2)关于刑事诉讼法总则的修改。

提出了应当增加规定无罪推定原则、司法独立原则、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等,以促进刑事诉讼的进一步民主化和科学化。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三机关在受理案件时互相推诿的现象,以及对检察机关侦查案件范围理解、认识不一致等问题泛的探讨,特别是针对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性质、、[1]行了深入的探讨,形成了,种建议,。、适用条件、期限等进行、保证人的条件和责任、监,收审应取消等等建议。最终导致对强制措施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建议(立法并未采纳)。鉴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时间太晚,辩护职能相当微弱难以发挥作用,且与国际通则的做法不符等问题,学界提出了律师提前介入的时间、赋予律师相应的诉讼权利等建议,为立法所重视。

(3)提出了修改完善免予起诉制度的建议。

关于检察机关免予起诉权的存废,是这一时期学界讨论的热点之一。提出了四种观点:①“废除说”;②“不容废除说”,但可以进行完善;③“附条件保留说”,主张明确废除其定罪的法律性质;④“半废除说”,即保留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的免诉权,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免予起诉权明令取消。这些讨论,对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权和程序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4)关于庭审方式改革。

庭审方式改革是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讨论中的核心问题,学界对此进行了深入地、广泛地探讨。研讨涉及到庭审方式的比较研究、历史类型、发展趋势等众多方面。在两个方面达成共识,一是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方式在理论上存在着诉讼职能相混淆、实践中存在着庭前审查实质化、开庭审判形式化、控审职能一体化、审辩主体对抗化、控辩地位悬殊化、有罪推定现实化等弊端,影响了审判的公正性;二是认为改革的核心是理顺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但在对于是否吸收和借鉴“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制”的审判方式以及如何借鉴存在着两种观点。“激进派”极力主张借鉴“对抗制”审判方式,增强庭审中的对抗性;“保守派”主张立足国情进行改革,认为“对抗制”的审判方式不适合中国国情,有可能动摇我国基本的司法制度,引发新的问题。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庭审方式的修改,是在上述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做出的选择。

21研究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致力于构建科学理性化的刑事诉讼法学体系。

这一时期,学者们走出注释法学的樊篱,开始致力于对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的确定和研究,诸如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程序正义问题、诉讼结构、诉讼价值、诉讼目的等,同时拓展了研究范围,开始了对诉讼文化等问题的关注。在这些研究中,程序法的价值观得以重新确立,理

[2]性的思考不断加深,并从理论转向实践,如“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的提出,将这种理

性的思考推向了高潮。一个体现理性化的、科学化的刑事诉讼理论体系正在形成。这期间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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