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始点到终点_刑事诉讼法学50年回顾与前瞻_下(3)

发布时间:2021-06-05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

第2期       徐鹤喃:从始点到终点——刑事诉讼法学50年回顾与前瞻(下)        3要研究范畴及观点如下:

(1)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对这个问题的深入思考,是这一时期刑事诉讼法思想向理性主义提升的重要开端和标志之一。人们突破了“工具说”、“手段说”的程序观,从不同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如,从对立统一规律的角度出发,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互相独立的,二者的联系是双向的。因此不存在谁主谁从的问题。另外,还有学者从价值论的角度提出,在现代法治国家,实体法和诉讼法相互依存,相辅相成,构成统一的法制体系,不能有轻重之分。正确实施,同时其具有自身的独立价值。,但应注意不能矫枉过正,,刑法属于授权性规范,。

(2),又称刑事诉讼形式、刑事诉讼模式、刑事诉讼构造。从刑事诉讼法理学的角度看,刑事诉讼价值论和刑事诉讼结构论是现代刑事诉讼法学的核心内容。刑事诉讼结构论,是由一定的诉讼价值观决定的,通过一系列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关系及其矛盾和调和为研究对象,是指刑事程序的组合方式,以及诉讼主要职能之间的关系和在诉讼中的地位。自六十年代初,美国学者赫伯特 帕卡提出诉讼价值观念和诉讼模式学说之后,有关诉讼结构论的研究逐渐展开。在美国和日本,经过七、八十年代的发展,现已形成诸多学说和学派。我国在1991年初,有学者撰文[3]指出:刑事诉讼法学中许多重要的理论问题最终都可归结为诉讼目的与诉讼构造两大问题。从宏观上看,整个刑事诉讼无非是诉讼目的与诉讼构造的统一。该文将刑事诉讼构造分为横向构造(控辩统一式)和纵向构造(侦审连锁式)。之

[4]后,又有学者提出刑事诉讼的“两重结构说”。认为刑事诉讼结构由控、辩、审、三方组成的“三

角结构”和由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工序关系”形成的线形结构。“三角结构”是诉讼结构区别于“命令——服从”这种行政管理结构的特质与特征;“线形结构”则是刑事诉讼结构区别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结构的特征。在此说的基础上,学者们又进一步分析这两重结构产生的原因及其优缺点,指出:理想的诉讼模式应是一种全面体现科学、民主、效率三方面的要求,扬长避短的混合型模式。1992年李心鉴博士的专著《刑事诉讼构造论》出版,1988年龙宗智先生发表

[5]《返回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始点——刑事诉讼两重结构理论重述》一文,这些著作和文章对

拓展和深化我国刑事诉讼结构等基础理论的研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研究。

近些年来,不少学者对刑事诉讼目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刑事诉讼应具有“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双重目的的论断。一些专著和论文拓宽了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涵,指出它是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概念:第一个层次,惩罚犯罪本身就是保护人权;第二个层次,惩罚犯罪必须“打得准”,不允许伤及无辜;第三个层次,要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特别是被告人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行使;第四个层次,即便是对真正有罪的人,也应给予起码的人道主义待遇,使其受到公正的惩罚。前述第一点表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相一致的。而就第二、

三、四点来看,二者又会发生具体的、直接的冲突,需要加以协调。1992年有学者撰文[6]指出,刑事诉讼目的决定着刑事诉讼活动的方向,也与刑事诉讼主体、职能、结构等紧密相关,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提出,可以把我国的刑事诉讼目的分为不同层次,即直接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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