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9)
发布时间:2021-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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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级斗争范式向权利本位范式的转变
为经济服务,用经济作标准检验政治和政策,而是相反经济为政治服务,用政治和政策作标准检验和限制经济。邓小平1992年南巡时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在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注4)这一见解为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提供了新的思维:保护、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固有内容,社会主义法存在的根本依据和理由就在于此。这样来理解法的本质是与权利本位范式对法的理解相照应的。因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质是解放人,发展和发挥人的潜能;或者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只通过人的解放,通过人的潜能、智慧、积极性的保护和调动,即通过赋予主体各种权利和自由、并保证这些权利和自由及其背后的利益的实现来达到。生产力的基本要素有两个,一是劳动者(人),二是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物)。只有这两个要素得到保护,并且能够自由结合起来,生产力才能得到发展。这两个要素分别通过“人权”和“物权”而得到保障。
3.权利本位范式提供了全景式的法哲学视窗
这里我们借用微软公司的视窗(windows)概念。任何一种理论范式都表现为一个视窗,即观察和思考问题的参照系。参照系以某种稳定的或固定的方式影响、支配着人们选择观察事物的窗口,综合和分析资料的方法,限定着人们进行思维和推理的格局。它总是指引人们从一定的视角和格局去观察和思考问题。在科学研究中,由于人们主动选择或被动接受的参照系不同,人们的视角和视野大不相同,关于对象的结论因而会有很大区别,甚至截然对立。相对于其他法学研究范式,权利本位论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个具有全景性、透明性和兼容性等优点的视窗。
从历时的视角,我们清楚看到,权利和义务包含了法律产生和发展的一切矛盾的萌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那时,出现了剩余产品,出现了交换,因而出现了“我的”、“你的”、“他的”之类意念和观念。这是最初的权利意识。它的出现预示着法律的产生,也包含着法律以后进化和发达的矛盾。一部法律制度史就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矛盾及其演变的历史--权利与义务在不同历史时期是如何建构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怎样,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如何,权利和义务与经济、政治是怎样联系起来的,等等。
从历时视角,我们还清楚看到,法律文化沿着义务本位模式向权利本位模式变迁。法律文化模式是对法律文化进行分类的基本单位。每种法律文化模式都有突出的“文化焦点”或“文化主题”。文化焦点的存在及其作用使每种文化在它所涉及的某些方面(要素)比其他方面(要素)表现出结构上的更大的复杂性和变动性的倾向。这种倾向非常突出,以致于它所涉及的方面(要素)往往可以用来标志整个文化的特征,显示文化的大貌。文化主题是与文化焦点非常接近的概念,它指的是一个或显露或蕴含的公设或主张,代表并预示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弥漫于法律文化体系的各个方面,总是以相对固定的方式控制行为或刺激行为。在文化领域,文化焦点和文化主题都表示某种选择或倾,文化焦点表示对权利或义务的选择与倾斜,文化主题则表示对法律价值的选择与倾斜。这两种选择和倾斜是相互联系的。对权利与义务的倾斜。这两种选择和倾斜是互相联系的。对权利与义务的倾斜取决于法律价值观念,对法律价值的选择则要通过权利与义务模式表现出来。法律文化焦点和法律文化主题是我们识别法律文化模式的根本标准。根据法律文化焦点,可以把法律文化划分为两种模式,即义务本位模式和权利本位模式。古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义务本位,现代社会的法律文化是权利本位。义务本位的法律文化以义务为法的逻辑起点、轴心、重心去安排权利义务关系,权利本位的法律文化以权利为法的逻辑起点、轴心、重心,主张义务来源于、从属于、服务于权利,即应当以对权利的确认、保护和实现为宗旨平等地设定、分配、强制义务。义务本位的法律文化主题是以制裁为机制的社会控制,它迫使社会成员以消极的臣民意识被动地接受既定的成规、社会政策和法律。权利本位法律文化主题是以激励为机制的社会调整,它鼓励人们以积极的公民意识热情而理智地参与法律生活和社会公共事务。从义务本位模式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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