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2)

发布时间:2021-06-05

阶级斗争范式向权利本位范式的转变

很接近于‘科学共同体’这个词。一个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反过来说,也正由于他们掌握了共有的范式才组成了这个科学共同体,尽管这些成员在其他方面并无任何共同之处。(注1)

概括库恩的以上用法和论述,可以看出:“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着某一时期的科学家集团所共有,持同一范式的科学家因其有着共同的信念、价值标准、理论背景和研究方法技术而组成了一个“科学共同体”(注2)。具体而言,库恩的“范式”的要议大概包括:

1.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解系统,即有关对象的本体论、本质与规律的解释系统; 2.范式是一种全新的理论框架,即构成该学术群体的研究基础及范围、概念系统、基本范畴和核心理论;

3.范式提供的是一种全新的理论背景,即范式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学术活动的大平台、论坛、舞台;

4.范式是一种方法论和一套新颖的基本方法;

5.范式表征一种学术传统和学术品种(学术形象)标志着一门学科成为独立学科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

上述这五个方面均体现为对科学研究中各种信念、认知成果、研究方法的整合与升华。所以,亦可以在一定意义上说范式的实质是科学活动中的整合与升华,范式的转变实质就是提出一套全新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今天,这一概念早已超出了库恩赋予给范式的原义,被广泛地用地表征或描述一种理论模型、一种框架、一种思维方式、一种理解现实的体系、科学共同体的共识。

“范式”概念及其理论应用越来越呈现出以下特点:(1)范式的多域性,即范式理论既被用于理论研究领域,也被用于实践领域;(2)范式的多层次性,即范式广泛运用于宏观领域、中观领域、微观领域,例如在法学研究领域,就有以一般法现象为对象的法哲学的研究范式(阶级斗争论范式、权利本位范式),在各个部门法制研究中存在的学术范式(如行政法研究中的“管理论范式”、“控权论范式”、“公共利益论范式”、“平衡论范式”),在法学或法律实践中某一问题研究上的范式(如法制现代化研究中的国际化与本土地化范式、建构论与进化论范式);(3)范式的多元性,在科学研究中、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中,范式不是单一的、唯一的,有多少流派(学术群体)就会有多少种研究范式。例如,在当代西方法哲学中,就出现了以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为理论和方法论依据的经济分析范式,以“制度性事实”为基石范畴和分析单元的制度分析范式,以批判西方正统法理念和法理论为宗旨的后现代主义范式,等等。

(二)范式的学术功能

由于范式的上述性质和结构,在科学研究和科学发展中,范式具有科学常规化、革命化、群体化的功能。

科学的常规化,标志着科学活动是自觉的,而不是盲目的;科学研究和学术评判遵循着一定的学术规范,而不是杂乱无章、混乱无序;科学研究有自己的基点、即范式先定,而不是到处游荡、六神无主。正如库恩所言,前科学和常规科学的区别是该学科是否形成了从事该门学科研究的科学家共同接受的“范式”。“范式”在常规科学中的巨大作用就在于:它规定常规科学的本质,是形成科学共同体的内聚力,同时,它能在科学活动中判定重大事实,使理论同事实相配,说明理论;最后,它还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指出问题的手段。所谓“常规科学”就是“常规研究”的科学,而常规研究就是根据范式而研究,这个时期的特征是知识的积累和继承。

科学革命化:科学革命化的实质是新范式代替旧范式的过程,或者说是科学共同体重新概念化的过程,科学理论的变革通过范式的替换最终实现。之所以把旧范式的消失、新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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