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8)

发布时间:2021-06-05

阶级斗争范式向权利本位范式的转变

是盲目地、自发地依附于别人;或者是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或者只有接受权,而没有行动权,就不能算是完整的主体,充其量不过是“半主体”或“限制资格主体”。人对法的这种主体性是法的本质的外化,却长期被法学模糊、掩盖或倒置了。而从权利的角度观察和思考法律现象,则可以直接把法与其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联系起来,反映出人对法的主体性。因为人们一说到权利,总是指主体的权利;特别是当我们把权利与自己挂钩时,即可体验到自己的主体地位以及主体的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就会把法的价值目标认同为自己的价值选择,并通过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实现法的价值。此外,透过权利的分配状况和实现程度--谁享有权利(利益),各个群体、个人享有的权利是否平等,各类主体的权利实现的程度怎样,亦可清楚地知晓法的真正价值主体,即从法律制度的运行和法律实施中获得满足、实现其需要的,是哪个群体,哪部分人,是大多数人,还是少数人。

第二,权利更真实地反映了法的价值属性。法不仅具有本体属性,而且有价值属性。法的价值属性也主要是通过权利范畴才能全面地准确地反映出来。首先,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是法的价值得以实现的方式,正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宣告与落实,国家把某种价值取向和价值选择奉为国家和法的价值取向和选择,并借助于国家权力和法律程度而实现。在这中间,权利之义务更直接地体现着法的价值,因为权利更直接地体现了社会利益关系。其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结构),反映着法的价值的变化。通过分析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中取向和价值序列。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总的说,法重义务,轻权利,以义务为本位配置义务和权利。显然,它的首要的、甚至唯一的价值在于建立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在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文化上的统治秩序。现代社会的法是充满活力的调整机制。它以权利为本位配置权利和义务,赋予人们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权利,给予人们以充分的、越来越扩大的选择机会和行动自由,同时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也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义务。现代法(特别是社会主义法)的价值显然不限于秩序,而扩大到了促进经济增长、政治发展、文化进步、个人自由、社会福利、国际和平与发展。这些新增的法律价值既是通过权利体现,也是通过权利实现。

权利本位论不仅把权利作为法学的基石范畴加以阐述和使用把权利本位论作为法学理论的底座和基调构建一个新的理论体系,而且更着重强调把权利作为基石范畴的创新价值,以权利本位论来实现法哲学的创新。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更是科学研究的目标和评价标准。理论创新很大程度上表现为新概念、新范畴的提出。在科学历程中,学术思想的革命总是同概念、范畴的革命相连的。与变革理论体系的革命一样,概念、范畴的革命是极其重要的。概念的革命标志着学术思想的革命或新的学术思想的出现。如相对论中的物质、运动、时间、空间,量子力学中的量子态、波函数、并协,生物学中的遗传、变异、基因、生态系统,还有经济学中的“交易费用”、“边际生产力”、“政治学中的”“利益集团”、“政治搏奕”,社会学中的“可持续发展”等。这些概念的出现既是有关领域学术进步和创新的标志,也引发了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的革命。权利本位范式就是中国法学理论创新的产物,同时又促进着法学理论的进一步创新。权利本位论之创新意义的最明显表现就是实现了法的本质论的彻底更新。法的本质问题是法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也是中国法学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热点问题。在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范式中,法的本质被单纯归结为一个命题:“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休现”。这是对法本质的片理理解。法的本质除了这种本体层面外,还有功能和价值层面。从功能和价值层面,法的本质归根结底在于保护、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任何类型的法就其历史性的本质来说莫不如此,就社会主义法而言,这一层面和意义尤为鲜明和重要。以往法哲学在阐述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时,不是根本没有提到保护、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而是没有把它放到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高度。究其原因,一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们党和国家奉行的是以阶级斗争为纲,而不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种“左”的路线致法学在理论上严重失误;二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是政治的附庸--不是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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