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5)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阶级斗争范式向权利本位范式的转变
而远之、畏而避之。显然,规则模式论既忽视了人的生存和发展是和应当是法的目的这一法的价值因素,也忽视了法的运行依赖于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法人和公民等法律主体的法律意识、法律素质和法律实践这一法的主体因素,因而是对法的主体与客体关系的颠倒。这种把活生生的法律现象描述为没有活性的、封闭的规则体系的研究范式,是对法律现象的极不适当的解释,尤其是扭曲了现代法律的精神和作用。
6.陷入义务本位的价值观。法是以权利和义务双重机制来指引人们的行为,调处社会关系的,并且是在权利和义务的互动中运行的。权利和义务各有其独特的而总体上又是互相补充的功能。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并且以权利的宣告直接体现其价值目标。义务以其强制某些积极行为发生、防范某些消极行为出现的特有的约束机制而着眼于建立和维护秩序,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而着眼于实现自由,促进发展。由于秩序和自由都是社会的基本价值目标,因而义务和权利对一个社会来说都是必需的,缺一不可的。但是,二者在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和生活环境中所起的作用的深度和广度有所不同的。在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首要或根本价值在于维护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和特权以及作为这种统治地位和特权制度化、习惯化的秩序,而在现代社会,法律的首要的或根本的价值在于保障人权和自由,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阶级斗争论的研究范式却与这种法律发展相悖。由于把法的价值定位在阶级统治和秩序上,所以在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阶级斗争范式强调义务,主张的是义务本位。
总之,阶级斗争范式在理论上使法学失却自己的话语,留下了无数的盲点,使我们对法律和法学中的许多重大问题(如法治、人权、法律价值等)视而见或避而不谈。在实践上法学蜕化为阶级斗争学,为左的思潮和政治运动推波助澜,以至沦为侵犯人权的理论工具,造成极坏的影响和危害。
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
三、权利本位范式
(一)权利本位范式的形式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果断地否定了持续20多年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路线,做出了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同时,全会着重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这给法学界提出了一个“二律背反”的问题:如果说法是阶级斗争的工具,那么,在阶级矛盾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阶级斗争不再是中心任务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却要大力加强法制建设,要依法治国,岂不自相矛盾?我们要么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学理论,那就与实践背道而驰;要么彻底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法学理论,重新建构一个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和社会发展方向相适应的法学理论体系。法学界果断地做出了破旧立新的明智选择,并为此做出了种种努力。
要重构法学理论体系必须进行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任何一门科学理论体系的形成总是以该学科的基本概念、范畴的形成为前提的。科学成熟的标志,也总是表现为将已经取得的理性知识的成果--概念、范畴、定律和原理系统化,构成一个科学的理论体系。所以,从80年代中期开始法学界开展了法学基本范畴研究,1988年在长春市召开了全国首次法学基本范畴研讨会。这次会议,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方面的成果,开展了热烈、认真、充实的对话和争鸣,形成了一个共识;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和实质,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与会者并主张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我国新时期的法学理论。会后不久、张光博、张文显二位学者在《求是》杂志发表了《以权利和义务为基本范畴重构我国法学理论体系》的长篇文章,从法学科学化、实践化、现代化三个角度对这一思想做了系统阐述。
此后,权利和义务研究成为法学研究的热点和法学创新的理论切口。在深入研究权利和义务的过程中,人们进一步提出在权利和义务这对基本范畴(核心范畴)中何者是更根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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