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地区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引进民用运输飞机(6)
发布时间:2021-06-05
发布时间:2021-06-05
飞机,不涉及承运人人力资源实力变化的。
第五章 引进国产运输飞机评估
第十八条 承运人引进国产运输飞机的,民航华东局实施项目评估,评估意见报民航局,并抄送相应承运人。
第十九条 对引进国产运输飞机评估的评估申请材料和评估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于承运人引进飞机数量和进度超出其人力资源实力的,民航华东局暂缓办理飞机投入运营的相关手续或对飞机的日利用率做出相应限制,并责成承运人进行整改,直至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承运人在评估期内欠交政府性基金或飞行安全纪录不良等原因,民航局提出不同意承运人在评估期内引进飞机意见的,民航华东局将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民航局意见的落实。
第二十二条 对于承运人到期应退而未退出的飞机,民航华东局不予办理年度适航检查。